车型 | 车长L(m) | ||||
高级车 | 中级及普通级车 | 高级车 | 中级及普通级车 | ||
特大型 | L>12 | 28.5 | 28 | 28 | 27 |
大型 | 11<L≤12 | 27.1 | 22.8 | 24.4 | 2.5 |
1<L≤11 | 26.5 | 21.7 | 19.5 | ||
9<L≤1 | 25 | 22.5 | 17.5 | ||
中型 | 8<L≤9 | 17.3 | 15.6 | ||
7<L≤8 | 2 | 16.7 | 18 | 15 | |
6<L≤7 | 17.1 | 14.3 | 12.9 | ||
小型 | L≤6 | 14.4 | 12 | 13 | 1.8 |
4% |
6% |
|||
GCW>25 |
1% |
9% |
||
GVW>35 |
1% |
|||
35<GVW≤55 |
4% |
4% |
2% |
|
55<GVW≤125 |
1% |
6% |
3% |
|
125<GVW≤245 |
1% |
4% |
5% |
|
GVW>245 |
1% |
3% |
6% |
|
35<GVW≤55 |
5% |
|||
55<GVW≤125 |
2% |
3% |
5% |
|
GVW>125 |
1% |
2% |
7% |
|
城市 |
GVW>35 |
1% |
模拟程序需要输入的整车参数包括、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载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仅适用于)、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员)、驱动型式、轴数、轮胎型号等。需要输入的发动机参数包括发动机万有特性、发动机反拖扭矩、发动机外特性扭矩、发动机怠速转速及怠速燃油消耗量、发动机额定转速、发动机最高转速等。发动机参数应按GB/T18297-21中相关规定进行测定。进行万有特性试验时,应在发动机正常转速范围内,以1%负荷至最大扭矩之间尽可能均匀地选取各转速负荷点,分别测定其相应的燃油消耗量,并保证总数据点不少于81个。
对于滑行能量变化法,由于重型车质量跨度范围较大、滑行试验条件要求非常苛刻,因此,无论对于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公认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标准工作组提出采取分段滑行、拟合处理的方式。无特殊规定时,应使试验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将车辆加速至表4规定车速(V)以上1km/h,将变速器置于“空挡”位置进行滑行直至车速小于15km/h。
9km/h |
|
9km/h |
|
1km/h |
1.3QC/T92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
QC/T92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是在GB/T278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试方法》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信部组织编制,并于211年12月31日批准发布的,自212年7月1日起实施,属于汽车行业标准(推荐性)——但按强制性对待。
QC/T924-211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35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及,但不适用于、城市、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
标准规定了货车(不含)和的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5;规定了(不含城市)的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6。
表5:货车(不含)和的燃油消耗量限值
货车(不含)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 |
限值L/1km) |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 |
限值L/1km) |
35<GVW≤45 |
|||
45<GVW≤55 |
* |
||
55<GVW≤7 |
|||
7<GVW≤85 |
22.* |
||
85<GVW≤15 |
24.* |
||
15<GVW≤125 |
* |
||
125<GVW≤16 |
31. |
GVW≤18 |
|
16<GVW≤2 |
35. |
18<GVW≤27 |
|
2<GVW≤25 |
41. |
27<GVW≤35 |
45. |
25<GVW≤31 |
35<GVW≤4 |
47. |
|
31<GVW |
5. |
4<GVW≤43 |
49. |
43<GVW≤46 |
|||
46<GVW≤49 |
54. |
||
49<GVW |
56. |
||
1.4JT719-28、JT711-28与QC/T924-211三个限值标准的交叉与统一
由于工信部行业标准QC/T924-211与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719-28、JT711-28有深度的交叉,所以,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经协商一致于212年1月6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12]12号),对相关检测采取共同确定检测机构、互认检测结果,从而避免了重复检测。该《通知》主要规定如下:
1)自212年2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对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实施燃油消耗量管理。具体要求:
·自212年2月1日起,企业新申报上述产品《公告》时,应按GB/T2784-211(下简称“工况法”)进行车辆燃油消耗量检验,申报工况法油耗值。
·自212年7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含、城市)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QC/T924-211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列入《公告》。(三)自214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包括、城市)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QC/T924-211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
2)重型商用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应继续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9年第11号令)的要求执行,按照JT711-28或JT719-28(下简称“道路综合法”)进行燃油消耗量检验,申报道路综合法油耗值。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据上所知,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完成、发布并实施了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78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以及行业标准QC/T92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211年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适用车型更多、评价体系及指标更完善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制定工作正式启动。212年底,该标准的报批稿已由中国汽车技术中心起草编制完成,并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该标准的关键技术内容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和城市。限值国家标准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将适用车型范围扩展到和城市,同时货车、和燃油消耗量限值在QC/T924—211基础上平均加严了1.5%~14%。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最初,标准起草组根据每种的技术特点及燃油消耗量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了以下三种评价单位方案:(一)L/1km,针对全部五类车型。(二)L/1(t·km),针对货车、及。(三)L/1(座·km),针对。其中方案一沿用了现有评价体系,并在QC/T924—211基础上进一步加严了货车等三类车的限值。百公里燃油消耗量随最大设计总质量增大而均匀增加。方案二和方案三能够体现重型商用车的运输效率,促进车型向轻量化发展,但由于在评价单位中引入了其他参数,在试验过程中需对整备质量或座位数进行核定。三种方案在行业内部广泛征求了相关意见,并在工作组定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最终,多数工作组单位认为目前国内行业和用户对于百公里燃油消耗量更为习惯和认可,并且相同质量下座位数差异较大,建议对五类车型仍继续沿用QC/T924—211的百公里燃油消耗量评价单位。同时,工作组也充分认同二、三两种方案更能体现运输效率及其在促进轻量化方面所起作用。综上所述,基于目前国内重型商用车行业现状,本标准仍采用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在后续工作中将逐步引导千吨(座)公里燃油消耗量的应用。
重型商用车最大设计总质量是与百公里燃油消耗量线性相关度最高的车型参数。货车、及沿用了QC/T924—211限值分档方案,新增了及城市分档。方案综合考虑了GB/T278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特征里程分配比例的质量划分,且与GB1589—2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相协调。
燃油消耗量限值评价体系对高于限值的车型产生直接影响,对限值以下车型发展趋势分“按原有油耗分布发展”和“向限值附近集中”两种情景进行分析,以标准实施后五类车型节能效果为目标进行分解,确定限值。在对个别分档进行微调后最终确定了货车、、、及城市的燃油消耗量限值,分别如表7~表11所示。
表8:燃油消耗量限值
表1:燃油消耗量限值
本标准车型燃油消耗量应根据GB/T2784—211《重型商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试验和计算。建议新认证车型自2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对在生产车型预留一年过渡期,自2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毫无疑问,从长远看,我国必须有适合国情的自己的行驶工况,据中国汽车技术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的消息称,目前这一工作正在前期规划中,预计中国重型商用车行驶工况开发和标准制定将在218年前后完成。